劳动仲裁告谁

法律分析:
(1)一般情况下,劳动仲裁告的对象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。若为法人用人单位,告法人单位;若是非法人组织,告该组织。
(2)在劳务派遣中,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,发生劳动争议时,可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。
(3)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,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成为被申请人。
(4)当用人单位出现被吊销执照、责令关闭等情况,无法承担责任时,其出资人、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会被列为共同被申请人。

提醒:劳动仲裁告的对象确定较复杂,不同情形对应不同被申请人。遇到复杂劳动纠纷,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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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劳动仲裁告的对象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。通常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,法人单位以该法人为对象,非法人组织则以该组织为对象。
2.若存在劳务派遣情况,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,发生争议时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。
3.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,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为被申请人。
4.当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、责令关闭等无法承担责任时,其出资人、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会被列为共同被申请人。

解决措施和建议: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要先明确用人单位性质,涉及劳务派遣、单位变动等情况按规定确定被申请人,收集好相关证据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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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劳动仲裁告的对象一般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,包括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;劳务派遣时可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;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,承继权利义务的单位为被申请人;用人单位出现特定情况不能担责时,其出资人、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被申请人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等相关法律,劳动仲裁告的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。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常规被申请人,这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的责任主体对应性。在劳务派遣中,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与劳动者权益相关,所以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以保障劳动者权益。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,由承继单位负责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。而当用人单位无法担责时,让其出资人、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责任,能确保劳动者的诉求得到解决。如果您在劳动仲裁方面遇到类似问题,不确定告谁,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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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当要进行劳动仲裁时,需明确告的对象。若用人单位是法人,就告该法人单位;若是非法人组织,就告该组织。
(二)在劳务派遣情况下,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,发生争议可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。
(三)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,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申请人。
(四)用人单位出现被吊销执照等不能担责的情况,依法将其出资人、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被申请人。

法律依据:
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六条规定,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、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、被责令关闭、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、歇业,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,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、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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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劳动仲裁的被告一般是和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。若单位是法人,就告该法人单位;若为非法人组织,告该组织。

2.劳务派遣情况下,劳动者和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,发生争议可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。

3.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,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是被告。

4.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等无法担责时,其出资人、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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